2005年4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行政机关是否提供假证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陈银建

  张某认为其兄弟建房侵犯了其宅基地,因此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其兄弟在建房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审批文件。国土局经调查认为其兄弟在建房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审批文件的问题。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国土局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法院要求张某对其主张举证,张某认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石竹青)
  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所提供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原告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对其提供的证据则不能采信。本案中,张某的主张是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陈晔)
  原告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不能简单地理解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该原则事实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在行政机关已经对其依法行政履行了举证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方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表示质疑,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相对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其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法庭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将予以采信。换言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必然排除原告方的举证责任。(陈银建)